(2014)西执字第95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5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XX号。法定代表人郁治,局长。被执行人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XX号。法定代表人李云丁,董事长。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京西人社劳监理字(2011)第0217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决定书内容,一、限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缴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共计XXXX元,二、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42479.65元。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不能提供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西人社劳罚字(2011)第0217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力军审判员 刘 昊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