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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新法泽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邓玉剑要求申请宣告李木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木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新法泽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李木标。申请人邓玉剑要求申请宣告李木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玉剑诉称:申请人邓玉剑与被申请人李木标是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李木标在2009年6月26日15时18分溺水于肇庆市鼎湖区砚州岛碧水银滩旅游区附近的西江河段,至今已下落不明满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请宣告李木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李木标与申请人邓玉剑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李木标是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08级“物流管理”的大专学生,是该校的住校生。2009年6月26日15时18分,肇庆市公��局鼎湖分局广利派出所接警情称有人在广利办事处砚州岛遇溺。接警后,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广利派出所即赶赴现场开展搜救及调查工作,经查,系被申请人李木标与该学院学生巢海燕等共11名学生在西江河广利办事处砚州岛河段游玩时失踪。经全力搜索,被申请人李木标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邓玉剑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木标死亡。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木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木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我国公民李木标遭遇溺水事故后,至今仍下落不明。经本院在有效报刊上刊登寻人公告且在法定公告期满后,仍然无法与其取得实际联系,也未知其下落。被申请人李木标下落不明��超过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木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华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