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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吴子艺与宋吉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艺,宋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吴子艺。被执行人宋吉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