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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90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91年0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邓泽虎,颍州区三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女,1991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员书许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