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春晚与成都艾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春晚,成都艾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6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春晚。委托代理人:周成飞,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艾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娟。再审申请人黄春晚因与被申请人成都艾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玛公司)、朱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春晚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为艾玛公司未违反排他性授权系事实认定错误。特许人艾玛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明知黄春晚选址距离其直营店不满3公里的情况下,依然与黄春晚约定“艾玛公司在黄春晚经营的3公里范围内不得自营和授权他人经营艾玛产后恢复”。合同签订后,艾玛公司未保证黄春晚3公里的排他性经营权,属于根本违约,艾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定黄春晚“在签订合同前就选择了加盟店经营地址”,特许人艾玛公司不存在违约系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认为艾玛公司不履行(非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系适用法律错误。特许人艾玛公司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义务,甚至在申请人选址上都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可行性指导和建议,艾玛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特许人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原判事实认定不清。1.原审法院认定艾玛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送清单”赠送了相关物品的证据不足。一审中,艾玛公司只提供了一份“配送清单”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无任何内容可以证明艾玛公司按照该“配送清单”配送了相关物品。一审法院仅根据此“配送清单”认定艾玛公司配送了相关物品系明显的证据不足。2.原审法院罔顾黄春晚提出的艾玛公司出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的主张,对此事实在判决中只字不提,系事实认定不清。在艾玛公司提供的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黄春晚也可以援此要求解除合同。(四)原审法院认定朱娟对艾玛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有误。朱娟作为艾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负责艾玛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艾玛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违法授权黄春晚经营艾玛产后恢复,并且个人收取包括黄春晚在内的8家加盟商支付的加盟费和管理费,侵吞公司资产,放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风险,朱娟应当对艾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有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艾玛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规定的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单方解除权。本案中,黄春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艾玛公司实施了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亦未说明或证明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哪些信息在未被披露的情况下足以导致以及如何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即使艾玛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故黄春晚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保证其3公里的排他性经营权属于根本违约。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加盟合同缔约过程发生在黄春晚所主张的艾玛公司直营店内,黄春晚选择加盟店地址时理应知道其与直营店的位置、距离关系,但未对加盟店选址提出异议,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经营。因此,在黄春晚没有证据证明艾玛公司直营店系在加盟合同签订后才开业的情况下,加盟店与直营店的位置关系并不违反双方关于黄春晚排他经营权范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加盟店与直营店的选址符合合同约定,故黄春晚以此主张艾玛公司根本违约依据不足。(二)关于原判事实认定问题。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配送了物品。关于三无产品的主张,申请人无证据予以证实。(三)关于朱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春晚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朱娟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同时亦缺乏艾玛公司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故本院认为黄春晚主张朱娟对艾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综上,黄春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春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剑鸣代理审判员 唐恩情代理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鹏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