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65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常琴与重庆建兴橡胶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常琴,重庆建兴橡胶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584号原告胡常琴,女,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建兴橡胶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30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688-4。法定代表人李彦宇,职务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常琴诉被告重庆建兴橡胶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常琴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常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常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