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6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蜀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蜀江,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贾佳,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蜀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蜀江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蜀江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蜀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由张蜀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蜀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