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01708号原告卫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孟师,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4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浩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