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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秀兰和史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兰,史凤林,史万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183号申请人李秀兰,女,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史凤林,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史万利,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申请人李秀兰、史凤林与被申请人史万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秀兰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史万利驾驶的冀H5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谢宝蕊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冀H568**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史万���驾驶的冀H5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李秀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