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邓胜祥与韦佳日、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胜祥,韦佳日,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邓胜祥。被执行人韦佳日。被执行人柳州经伟泰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塘福路242号建都商住楼东2栋2单元302号。申请人邓胜祥依据生效的(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院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区法院2014年4月2日委托本院执行,4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佳日己交款808元(含50元执行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院(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光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成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