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执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远纯与被执行人胡晓勇、沈小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远纯,胡晓勇,沈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632-2号申请执行人:石远纯,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胡晓勇,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沈小霞,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惠东法执字第6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小霞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XXXXX宿舍XXX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号,登记字号:CNXXXX),并责令被执行人胡晓勇、沈小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石远纯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沈小霞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作出惠德评咨字(2014)第127号《房地产价值评估咨询报告书》,估定上述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68875元整。本院将评估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小霞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XXXXX宿舍XXX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号,登记字号:CN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