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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宋某某,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