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曹文楷,刘学刚附带民事��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刚,曹文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刚,男,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曹文楷,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学刚与被告人曹文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2014)一中刑终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曹文楷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学刚经济损失625667.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曹文楷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天津市津西监狱狱政科向被执行人曹文楷转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98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