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甘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甘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夏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杰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