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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甘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甘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夏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杰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