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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锦芳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王锦贵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锦芳,女,土家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玉君,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左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秦伦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节,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王锦贵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王锦贵,男,土家族,1971年1月8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阳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王锦芳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及第三人王锦贵农村承包经营户林地行政登记(原告诉请撤销的林权证号:石林证字(2009)第057612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锦芳承担。审 判 长  周 鸿审 判 员  黄 瑶代理审判员  蒲开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