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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9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XX与年一X,年二X,年三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年一X,年二X,年三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935号原告孙XX。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年一X。被告年二X。被告年三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年一X、年二X、年三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XX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