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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7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志应,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欧阳昌国,男。被执行人欧阳昌辉,男。被执行人欧阳俊武,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欧阳昌国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欧阳昌辉、欧阳俊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都离家外出,家中尚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绍勋审 判 员  罗 健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开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