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执字第7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志应,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欧阳昌国,男。被执行人欧阳昌辉,男。被执行人欧阳俊武,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欧阳昌国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欧阳昌辉、欧阳俊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都离家外出,家中尚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支行申请执行欧阳昌国、欧阳昌辉、欧阳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绍勋审 判 员 罗 健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开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