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庄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庄某,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童某,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杨裕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