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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庄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庄某,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童某,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杨裕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