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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2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谭巍,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谭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3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当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上交型号为PPK/S、M1911-A1的仿真手枪2支,其自述于2012年4月间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上述仿真手枪,存放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23号331室其家中。后经鉴定,上述仿真手枪均为枪支。2014年5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谭巍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万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身份证明材料、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枪支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