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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0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559号原告冯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丽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10月19日生一女李小某。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尽抚养照料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10月19日生一女李小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从双方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产生矛盾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相关心和扶持,增强家庭责任感,多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和好有望。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在上诉期满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顾丽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朱 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