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连维达与林荣波、林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维达,林荣波,林戬,连国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连维达,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告林戬,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国长、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国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维达与被告林荣波、林戬、连国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维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连维达负担。审 判 长 俞 志 银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