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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连维达与林荣波、林戬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维达,林荣波,林戬,连国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458号原告连维达,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告林戬,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国长、黄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国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维达与被告林荣波、林戬、连国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维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连维达负担。审 判 长 俞  志  银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