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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红新与汤敏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新,汤敏敏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陈红新。被告:汤敏敏。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新与被告汤敏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新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