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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与宋一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一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刑执字第41号罪犯宋一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4)温瑞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宋一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瑞矫建字第020号建议书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宋一郎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我院对罪犯宋一郎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查查明:罪犯宋一郎于2014年7月2日被本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4日,罪犯宋一郎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于同年7月21日到司法机关报到,并正式被纳入社区矫正。2014年9月15日19时许,罪犯宋一郎伙同金献亮在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汪底村金献亮家中以烫吸方式吸食少量冰毒。同年9月16日19时多,罪犯宋一郎在瑞安市玉海街道瑞祥大道新商城前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板检测结果呈阳性。罪犯宋一郎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瑞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瑞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所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罪犯宋一郎被宣告缓刑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其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故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温瑞刑初字第118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宋一郎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罪犯宋一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朝审 判 员 叶 航审 判 员 朱小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