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西充县某某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西充县某某机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西充县某某机砖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西充县某某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是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