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89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显文与舒明全、舒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文,舒明全,舒升,中国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979号原告李显文,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舒明全,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舒升,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奔月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文与被告舒明全、舒升、中国人保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李显文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李显文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