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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辖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陈世平与贵州董酒销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平,贵州董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辖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世平。被告:贵州董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08号凯都大厦南国花锦23楼。法定代表人蔡少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原告陈世平诉被告贵州董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酒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董酒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甬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陈世平诉称,2011年12月11日,其进入董酒公司工作,任无锡区域经理至今。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约定其为无锡区域经理,全面负责董酒公司董酒系列产品的招商和市场推广工作。并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约定其工作地点为无锡。2014年8月5日,董酒公司以业绩考核未达标、无法胜任现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董酒公司拒付其经济赔偿金和工资等相关费用,现要求董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7000元,支付2014年7月工资4500元、8月1日至8月5日工资750元、8月住房补贴800元等合计6200元,支付差旅费用6348.5元,支付2014年业务回款提成3009.6元,共计42558.1元。被告董酒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其营业所在地及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贵阳市云岩区,其一直在贵阳市云岩区为陈世平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四)项明确约定陈世平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城市及全国范围内涉及甲方业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县)、乡、镇”,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7款约定“乙方(即陈世平)工作地点可能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在工作地点规定的范围内改变”。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陈世平辩称,根据其与董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目标责任书及房屋租赁协议,其实际工作地点就是无锡,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无锡市场(包括无锡下属的江阴、宜兴两地)的经销商的开发和维护工作,日常工作是摸清无锡市场酒水经销商,开发新客户,协助经销商进行酒水分销,帮助客户进行酒水销售。一年中除了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基本就呆在无锡市范围内,从其提交的出差行程表上也反映了这一点。2012年3月4日起,董酒公司出于企业管理的需要,租赁了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桃源居41栋601室作为在无锡的办事处和联络点,其作为无锡地区的区域总监,日常的办公、处理公司文件、接待来访客户、展示产品甚至日常起居均在此,滨湖区的住所也是事实上的董酒公司在无锡的分公司,在江阴、宜兴并未设立类似的办公点。上述事实表明滨湖区是其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请求裁定驳回董酒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1日,陈世平与贵阳董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以每年任务书为标志,陈世平任区域经理,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城市及全国范围内涉及甲方业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县)、乡、镇、村等。双方还就劳动报酬、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2年9月28日,劳动合同变更为陈世平与董酒公司。2012年、2013年董酒公司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上均明确陈世平任区域经理,管辖的市场或营销区域为无锡区域。后因陈世平与董酒公司产生劳动争议,2014年8月18日,陈世平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湖区仲裁委)提起仲裁,后于2014年9月17日撤诉。同日,陈世平又向滨湖区仲裁委提起仲裁,滨湖区仲裁委以一案不再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世平遂向本院起诉。另,陈世平还提供了出差行程表、房屋租赁合同、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等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在无锡,日常办公地点在滨湖区。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陈世平提供的初步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表、房屋租赁合同、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工作调配单等,能证实其日常工作地点在无锡地区,但无法认定在滨湖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董酒公司的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