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邓万秋、赵小飞、邓某喜、邓某伟、邓某、邓文某、邓某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伟,邓万秋,赵小飞,邓某喜,邓某,邓文某,邓某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终字第153号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伟,男,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2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8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崔延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邓万秋(绰号秋子),男,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同年1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赵小飞,男,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同年1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邓某喜,男,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2月26日��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同年1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3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8月2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邓文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18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铁门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同年4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邓某卫,男,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9月8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万秋、赵小飞、邓某喜、邓某伟、邓某、邓文某、邓某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某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 建 光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芳芳(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