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德政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548号罪犯赵德政,男,1958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德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2年8月3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以罪犯赵德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德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