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翔翔与XX程、张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翔,XX程,张香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离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王翔翔,女,1971年4月9日生,汉族,离石区人。被告XX程,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离石区人。被告张香花,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原告王翔翔诉被告XX程、张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翔翔、被告XX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香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8日,被告XX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诺尽快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2014年4月8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约定利息2分,按季支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归还全部借款。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6000元。被告XX程辩称,借款为事实,现在无能力偿还。被告张香花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被告XX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诺尽快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2014年4月8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约定月息2分,载明:“今借到王翔翔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利息每季度结一次,用时一年。署名XX程,2014年4月8日。”借款后,被告XX程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过利息。庭审中,被告XX程陈述已与被告张香花于2014年6月离婚,原告表示不知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XX程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被告XX程陈述已与被告张香花于2014年6月离婚,借款时张香花不知情,因张香花未到庭应诉,且该债务发生于离婚之前,故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对XX程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程、张香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翔翔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从2014年4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金按200000元、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