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姜洲等与杨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洲,吴淑文,杨海平,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宽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姜洲,男性,41岁,1972年11月4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号***室,联系方式:159XX****XX原告吴淑文,女性,74岁,1939年10月2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号***室,联系方式:159XX****XX被告杨海平,男性,43岁,1971年6月17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小田家卜屯,联系方式:135XX****XX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888号,被告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农安大路39号,姜洲、吴淑文诉杨海平、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洲、吴淑文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海平、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农安县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洪武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