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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姜钧涵、孔誉晓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姜钧涵,孔誉晓,烟台中泰担保有限公司,李卫东,孔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王丽娟。被告:姜钧涵(曾用名姜帅)。被告:孔誉晓(曾用名孔双双)。被告:烟台中泰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文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航,执行董事。被告:李卫东。被告:孔霞。原告王丽娟诉被告姜钧涵、孔誉晓、烟台中泰担保有限公司、李卫东、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娟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1262520元,属本院级别管辖范围,故此案应由本院管辖。但因本案与芝罘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十起案件性质相同,当事人基本相同,尤其是主债务人相同,为统一掌握裁判尺度,将矛盾化解在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业胜审判员  李清霞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鞠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