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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5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国齐与张国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齐,张国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5494号原告张国齐,农民。被告张国江,农民。原告张国齐与被告张国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国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仲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