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5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国齐与张国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齐,张国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5494号原告张国齐,农民。被告张国江,农民。原告张国齐与被告张国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国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仲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