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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二申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天润公司与仙娥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陕西天润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仙娥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二申字第00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润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枫林绿洲C4幢081003室。法定代表人:蒙永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贺才、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洛市仙娥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娥湖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二龙山水库坝下。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晓良、李博,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仙娥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中院作出(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天润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天润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天润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代审判员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