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枫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水木与袁和水、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木,袁某甲,黄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枫商初字第148号原告:陈某木。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悦铨,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木与被告袁某甲、黄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木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木自愿撤回对被告袁某甲、黄志明的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木撤回对被告袁某甲、黄志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陈某木负担。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未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