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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行审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云行审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法定代表人王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辉。被执行人王亚雄,务农。被执行人丁淑芳,务农。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王亚雄、丁淑芳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云计生征字(2014)第A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云计生征字(2014)第A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王亚雄、丁淑芳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1788元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王亚雄、丁淑芳承担。审判长  李革华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张 兰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