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少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少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甲,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乙,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