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润涛与蔡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涛,蔡运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王润涛,男,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符严冰,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运坤,男,1980年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涛与被告蔡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润涛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润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雅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