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221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刘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早胜镇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贾振平,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辉,男,汉族,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宸瑜,男,汉族,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刘小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葛晓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