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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昌汉、伍敬莉与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汉,伍敬莉,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824号原告:李昌汉,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伍敬莉,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范国池。委托代理人:杜伟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昌汉、伍敬莉诉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返还面���差房款9775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颁发房产证之日计至实际付清日);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李昌汉、伍敬莉支付面积差房款9775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收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面积差房款时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