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罪犯马星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7401号罪犯马星星,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09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星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交通肇事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马星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马星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因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星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