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厦门翔顺德车辆有限公司与周长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翔顺德车辆有限公司,周长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集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厦门翔顺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701-707号。法定代表人黄育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林建、黄徐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发,男,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厦门翔顺德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顺德公司”)与被告周长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乾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顺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林建、黄徐前,被告周长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翔顺德公司诉称,1、翔顺德公司已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周长发2014年3月份工资,周长发无权再向翔顺德公司主张;2、双方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周长发无权��主张任何权利;3、翔顺德公司的薪酬调整方案是经过与周长发等员工协商后作出的,之后亦按调整后的方案向周长发足额发放了工资,周长发无权再主张任何工资差额;4、翔顺德公司已足额支付周长发加班工资,无需再向周长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被告周长发辩称,原告翔顺德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克扣周长发工资,翔顺德公司在薪酬调整方案会议上以会议签到形式骗取员工签名,现周长发于2014年3月13日终止与翔顺德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旷工行为。翔顺德公司还应支付周长发2014年1月、2月、3月工资差额2651.89元+346.56元=2998.45元以及由此产生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经审理查明,被告周长发与原告翔顺德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加班费计算基数为1200元。2013年4月,翔顺德公司开始施行《改装厂现场工人人员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实行含提成制工资总应发工资小于等于月保底工资时,按月保底工资发放;当提成制工资总应发工资大于月保底工资时,按提成制工资发放;保底工资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每周5天8小时制时全额发放,其中提成工资=工时×工时价。根据该制度,周长发作为高级木工,其月保底工资为4000元。2013年10月,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厦人社特保(2013)584号《关于厦门翔顺德车辆有限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同意翔顺德公司上报的150名职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实现综合工时制。2014年1月1日起,翔顺德公司开始执行新的薪酬制度,即为《改装厂工时考核员工薪酬绩效管理办法》。翔顺德公司所提交的《会议记录》中,既有部分员工的签名也有关于薪酬���整的详细描述。而周长发所提交的用手机拍摄的《会议签订记录》中,只有部分员工签名而没有相应内容。周长发陈述当时翔顺德公司系先让员工在空白的《会议记录》上签名,而没有写相应内容。2014年3月11日,翔顺德公司与周长发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1份,约定: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11日终止;……;翔顺德公司同意支付周长发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833元;4、除第3条规定的款项外,翔顺德公司无需再支付周长发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至2014年3月12日起翔顺德公司也无需继续为周长发缴纳任何保险费用。……。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一式两份,翔顺德公司、周长发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本协议生效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14年3月11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结清,互无纠葛。该协议书签订后,翔顺德公司向周长发发放了经济补偿金4833元以及2013年3月份工资926.44元。2014年3月17日,周长发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翔顺德公司支付:1、2014年3月份工资1273元;2、2014年1月、2月工资差额2750元;3、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加班工资差额1460元。2014年6月6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集劳仲案(2014)233号裁决书,裁定:1、翔顺德公司支付周长发2014年3月份工资1273元;2、翔顺德公司支付周长发2014年1月、2月工资差额2651.89元;3、翔顺德公司支付周长发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份加班工资差额334.74元。因不服该仲裁仲裁,翔顺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翔顺德公司提交的厦集劳仲案(2014)233号裁决书、送达回证、会议记录、《改装厂工时考核员工薪酬绩效管理办法》、厦人社特保(2013)584号《关于厦门翔顺德车辆有限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生产绩效考核一览表、工资条、《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周长发提交的《劳动合同》、银行账单、工资条、加班汇总表、会议记录、《改装厂工时考核员工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改装厂现场工人人员绩效薪酬管理制度》、罚款通告,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2014年3月11日,翔顺德公司与周长发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对翔顺德公司及周长发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双方已协商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11日解除,并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结清、互无纠葛”,现翔顺德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向周长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4833元并在协议之外支付了2014年3月份工资926.44元。现周长发抗辩要求翔顺德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外的其他报酬,违背了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本院对周长发的抗辩不予采纳。翔顺德公司以双方已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为依据,主张无需支付周长发2014年3月份工资1273元,2014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2651.89元,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厦门翔顺德车辆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周长发支付:2014年3月份工资1273元,2014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2651.89元,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334.7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周长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孙晓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