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詹海兵与冯志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海兵,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3687号申请执行人詹海兵。被执行人冯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海兵与被执行人冯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案可依法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36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