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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山东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与Crosstown China Inwestment 2. LLC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09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燕子山西路40-1号科研楼。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住所地12700WhitewaterDrive,Minmmettonka,Minnesota55343,U.S.A。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9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七百六十四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实际支付之日止;计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五万零六百二十五元二角三分)。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六万零九百五十三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CrosstownChinaInvestments2.LLC(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