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渠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与段政康、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段政康,朱丽,朱俊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余林,行长。被告段政康,男,生于1974年1月,住高县罗场镇。被告朱丽,女,生于1984年3月,住浦江县鹤山镇。被告朱俊祥,男,生于1989年8月,住资中县发轮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诉被告段政康、朱丽,朱俊祥、周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