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献忠,陈乃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米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国、谢向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献忠,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温庄村。被执行人陈乃丽,女,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温庄村。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献忠、陈乃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涉行非执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涉执字第31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