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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辰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深圳市怡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怡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货款付清为由自愿撤诉,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怡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深圳市怡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长贺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