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金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金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474号罪犯胡金鸿,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金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35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金鸿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6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金鸿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胡金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4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金鸿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金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原判财产刑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金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