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2010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