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相执字第004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丽与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韩永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486-1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新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杜文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韩永莲,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相执预字第004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永莲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韩永莲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永莲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某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