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寿兰、天长市永丰镇卫生院与天长市永丰镇卫生院、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子胥)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兰,天长市永丰镇卫生院,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子胥)卫生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刘寿兰。委托代理人:吴宝勇,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1:天长市永丰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街道护桥北路**号。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2: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子胥)卫生室。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街道。负责人:宣桂月。胥)卫生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兰诉被告天长市永丰镇卫生院、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子胥)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鄂丽蓉 微信公众号“”